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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租赁合同纠纷谁进行管辖 定金合同纠纷答辩状模板

2020年11月24日  青海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lxswze.com/

 李信善律师,青海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谁进行管辖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是经常容易发生的,那么现实生活中该如何解决这类纠纷呢如果选择使用法律解决纠纷,就需要确定管辖法院,那么,车辆租赁合同纠纷谁进行管辖如何确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呢接下来就由为您进行相关问题解答,供大家参考。




  一、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

  1、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2、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3、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谁进行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以及有关批复又对合同履行地作出了以下规定:


  1. 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购销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地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三、汽车租赁纠纷其实是针对汽车租赁合同的纠纷

  实质上就是归我国合同法和民法总则规制的。合同纠纷一般来说都是合同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导致违约的承担,如果想要提前避免发生纠纷可以约定违约的承担方式和违约的情况,也可以约定纠纷发生后仲裁。  


  以上就是为您做的车辆租赁合同纠纷谁进行管辖的相关解答啦!,希望能够为您答疑解惑。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请随时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律师,帮您解决问题。





定金合同纠纷答辩状模板

  合同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不能和解那只能通过诉讼维权了。当收到法院传票知道被起诉时,被告人就需要给法院上交答辩状了,那么大家对这方面的知识了解多少呢没关系,今天就为大家搜集了关于定金合同纠纷答辩状模板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一、定金合同纠纷答辩状模板

  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陈ⅹⅹ,女,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ⅹⅹ县ⅹⅹ镇ⅹⅹ路ⅹⅹ号。


  被答辩人:熊ⅹⅹ,男,195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ⅹⅹ县ⅹⅹ镇ⅹⅹ路ⅹⅹ号。


  因熊ⅹⅹ诉陈ⅹ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针对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和陈述的事实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被答辩人请求法院判决答辩人全面履行合同于法无据。


  买卖合同第七条明确约定:;若出卖人翻悔,出卖人须退还买受人所交的定金并赔偿买受人的损失人民币;若买受人翻悔,则出卖人只退还买受人所交给出卖人的贰拾万元整定金,且此协议解除。;


  对于该条该项之约定,答辩人认为至少说明了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之时,已经预见到了可能存在一方翻悔的情况,并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翻悔的情况下怎么处理,该规定实际上属于违约处理条款,那么,根据意思自治,当一方违约时,该违约条款应当优先适用,另一方也只能选择适用该约定,即只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否则违约条款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因此,被答辩人要求法院判决答辩人全面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第二,根据该条款之约定,一方违约,承担违约后,合同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有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在上述条款中,买卖双方明确约定如果一方翻悔的,承担违约后,合同解除,也就是说买卖双方均有以承担违约为条件来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买受人要求法院判决出卖人强制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要求承担违约的诉讼请求没有合同依据,并且判决强制履行难以执行,因此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第三,买卖合同把定金和违约金合并在一起加以约定,如果出卖人违约,须退还买受人所交的定金并赔偿损失贰拾万元,对于定金,是要求退还而不是要求双倍返还,即退还后赔偿贰拾万元损失即可,通过约定放弃了定金罚则;如果买受人违约,出卖人退还买受人贰拾万元,对于这贰拾万元我们认为就是违约金,因为如果适用定金罚则,则是肆拾万元。可见,既然买受人违约承担贰拾万元违约,那么出卖人违约也只能承担贰拾万元违约,双方之间承担的违约的大小和程度才是一致的,再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答辩人认为,在本案中,当事人之间通过明确具体的约定选择了违约金罚则,放弃了定金罚则,无论哪方违约,均承担贰拾万元违约。


  2、本案是被答辩人违约在先,答辩人并没有违约,而是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先履行抗辩权。


  根据房屋买卖协议第三条之约定:;待买受人付清全部房款后,出卖人不再享有该房的任何产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此房的一切房产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即归买受人所有。;该约定说明被答辩人有先付清房款并协助答辩人到银行取出房产权属证明的义务,然后答辩人才有协助被答辩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双方履行义务有先后之分,即被答辩人履行义务在先,答辩人履行义务在后,现被答辩人未付清购房款,根据合同约定,答辩人有权拒绝交房和办理过户手续。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违约在先,答辩人是合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先履行抗辩权,且被答辩人要求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于法无据,因此,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ⅹⅹ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陈ⅹⅹ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