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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许可合同是什么?什么是代物清偿?

2023年5月14日  青海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lxswze.com/

 李信善律师,青海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专利许可合同是什么?

一、专利许可合同是什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就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所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根据专利申请是否公布和授权,该许可使用合同的性质有所不同。

具体是,在专利申请公开以前,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以前,参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专利授权以后,原合同即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

我们签订的技术转让许可合同根据我们专利当前状态的不同,适用的法律规定也不同,之所以这样规定,也是为了保护专利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的利益,只有根据专利状态的不同来规定相应的风险才能最大程度的避免有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二、专利许可合同有几种

我国的专利权许可包含很多种,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按照被许可人取得的实施权的范围,可以分为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普通实施许可和分实施许可四种类型,下面,我来为大家详细解释一下:

第一,独占实施许可

指在约定的时间和域范围内,被许可人享有独占实施专利权的许可,专利权人只能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而且专利权人自己也不得实施该专利。

第二,排他实施许可

指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但专利权人自己有权实施该专利。

三、专利许可合同应约定哪些内容

我们在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时候,可以直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合同范本,如果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一般而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实施许可的种类和期限。

如果我们没法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一合同范本,自己制订的专利许可合同必须包含以上内容,商标先生还是建议大家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合同范本,这样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里面都有说明,可以规避一些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什么是代物清偿?

一、合同履行中的代物清偿是什么

通常情况下,合同债务人原则上应以债的标的履行,不得以其他标的替代,否则不发生清偿效果。于此情形,“债权人自得以增加担保或其他意思而受领,但并不因此消灭债的关系”。当然,如果以其他标的代替原标的履行,并经合同债权人同意,则为代物清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即合同之债归于消灭。

所谓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定给付而使债消灭的现象。代物清偿的条件包括:

1、须有原债权债务存在。至于原债之标的如何,在所不问。

2、须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既然是“合意”,则要求清偿人和受领清偿人就代物清偿达成协议,仅清偿人意思而无受领人同意之意思,则代物清偿不成立。

3、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合同之债的内容,不论是财物、劳务抑或权利,均可相互替代,成立代物清偿。即使同为财物,即使种类相异,亦不影响代物清偿之成立,如以桑代槐,以鹿代马等。

以上为代物清偿的构成要件。欲使代物清偿发生合同之债消灭后果,除了上述三个要件外,尚需受领清偿人现实地受领给付,自不待言。

二、代物清偿的效力

合同之债消灭,合同债权的从权利随之消灭;

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一人所为之代物清偿,使其他债务人一并免责;

保证因保证人或主债务人为代物清偿而使两个债务一并消灭。

原合同债务属于有偿合同发生者,清偿人应保证代替给付没有瑕疵,否则可能构成瑕疵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