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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签名虚假 法院判决协议无效 恶意提起诉讼 ;构成侵权造成损失应赔偿

2020年11月30日  青海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lxswze.com/

李信善律师,青海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股权转让签名虚假 法院判决协议无效


20万元股权,原告认为属于自己,被告则说原告是空股,法院经查明股权转让协议非双方真实签名,最终判决《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原告拥有公司股权。



2004年4月19日,王女士出资20万元与张某等人开办洛阳市某矿业有限公司。2008年11月27日,王女士发现自己的20万元股份变更到了李某的名下,但王女士并没有签订过任何变更股份手续,于是,王女士将矿业有限公司和李某告上了法庭。但被告矿业有限公司则辩称原告王女士在公司只是顶名股东,未投入股金,其要求确认在公司的20万元股权,属无理要求;2004年10月13日,张某收取李某20万元现金交公司账上,将原告空股股东名字取消,吸收姜汉卫为新股东,制造了股东转让协议和收款证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 2004年8月26日,洛阳某矿业有限公司给王女士出具盖有公司公章的《证明》是真实的。同年10月13日,王女士与李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因均不是王女士和李某在该《股权转让协议》上亲笔签名,该协议无效,原告王女士要求确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矿业公司辩称的王女士是顶名股东,未投入股金的辩论意见,但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恶意提起诉讼 构成侵权造成损失应赔偿

——;恶意提起民事诉讼损害他人;案


<案情>:


2004年7月13日,发电公司与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汽车转让协议,约定:发电公司将其所有的一辆奔驰牌轿车以85万元的价格卖给天然气公司,天然气公司首付40万元后,余款从2004年8月起每月支付10万元吗,至付清为止。


2003年7月13日,发电公司依约讲奔驰牌轿车交付给天然气公司,天然气公司支付40万元的首付购车款。之后天然气公司又先后支付了35万元的购车款,尚欠10万元未给付。


2005年6月20日,天然气公司以发电公司未交车构成违约为由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发电公司的存款100万元。


2005年12月11日,法院查清事实,判决驳回天然气公司的诉讼请求。


由于天然气勾公司的缠诉和保全,导致发电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万元、造成资金利息损失44513.05元,故发电公司向法院提出起诉,追究天然气公司恶意诉讼的侵权赔偿。法院审理认为,天然气公司起诉发电公司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已确认天然气公司败诉。天然气公司滥用诉权,对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对所支付的律师费5万元和100万元的利息损失应予赔偿,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律师点评>:,


这个案件是一个典型的恶意诉讼案件。天然气公司明知对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交付了轿车,是自己没有全部支付购车款,却恶人先告状,状告发电公司部交付轿车,是故意实施的无诉权而起诉的恶意诉讼行为,其目的在于,通过法院的公权力即裁判的权力,致使发电公司造成财产损失,这是故意侵权。因此,发电公司在这个案件胜诉之后,起诉天然气公司的恶意诉讼侵权,是完全正确的,法院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律小常识>:


广义的恶意诉讼时一个侵权行为类型,包括三种侵权行为:一是恶意告发,是无诉权而起诉或者控告追究对方的刑事的行为;二是狭义的恶意诉讼,是无诉权而起诉民事案件企图追究对方的民事的行为;三是滥用诉权,是有一个正当诉权,但是起诉后企图追究正当诉权以外的非法诉讼目的的行为。


应当指出的是,本案是恶意诉讼,而不是滥用诉权,应当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