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同的代位权?如何行使代位权?
2018年6月15日 青海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lxswze.com/
因债务人怠于
行使其到期债权,对
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
行使债务人的
债权,但该
债权专属于
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
行使范围以
债权人的
债权为限,
债权人
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
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
债权合法;
债务人怠于
行使其到期
债权,对
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的
债权已到期;
债务人的
债权不是专属于
债务人自身的
债权。专属于
债务人自身的
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
债务人向
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债权人与
债务人、
债务人与次
债务人之间相应的
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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